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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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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指南

(一)执法内容及期限
  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各类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办理完毕:
  1、名称预先登记,3个工作日;
  2、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15个工作日。
  (二)登记程序
名称预先核准――受理或不予受理――核准或不予核准――发照。
(三)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
        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2、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劳动用工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4)个人合伙经营的合伙协议书;
  (5)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3、申请变更个体工商户登记内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表);
  (2)须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如:
          变更字号名称,应提交新的已预先登记的字号名称;变更经营地址,应提交新的经营场地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方式,涉及到有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应提交有关专项证明;
  (3)要将原营业执照正副本交回注销;
  (4)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4、申请个体工商户停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负责人签署的停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停业登记的存照证明表);
  (2)要将营业执照正副本交回暂存(最长期限六个月);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5、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歇业登记表);
  (2)税务部门出具完税证明;
  (3)个体营业执照正副本及营业用章;
  (4)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1、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每户20元(价费字[1992]414号文件)。
        2、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费每户10元(价费字[1992]414号文件)。
        3、营业执照工本费每户3元(价费字[1992]414号文件)。
(五)办理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到辖区工商所办理;联系方式可查阅《政务公开》中的各单位的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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