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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部门: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及分局企业科。 二、登记项目:中省直、市直单位主办的企业(含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及其营业单位的名称核准及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其他企业在其住址所属的分局登记。 三、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各类私营企业登记注册。 四、登记程序: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受理或不予受理登记 3、准予或不予登记 五、申请方式: 1、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2、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六、受理方式及时限: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准予登记。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5、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企业登记机关统一受理,并转告相关部门实行互联审批的,审批程序及期限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6、除第1项做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企业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7、企业登记机关做出准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做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做出准予企业变更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做出准予企业登记注销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企业登记机关做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开业登记收费标准: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开业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金的千分之零点八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的(不含一千万元),按注册资金总额资金的千分之零点四收取,登记费最低为50元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二)变更登记收费标准:企业法人增加注册资金的,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其增加的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八收取,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之和超过一千万元的,其增加的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收取,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变更其它事项的按100元收取 (三)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企业因证照丢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领执照的,每份收取五十元。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第本收取工本费十元。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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