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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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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一、登记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一)接待企业时,语言不文明,使用“服务禁语”的;
(二)态度蛮横、同企业发生争吵,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按规定着装、违反仪表形象要求的;
(四)不按规定履行首问责任人职责,致使服务对象长时间无人接待的;
(五)不按规定填写咨询接待登记表,发生责任不清现象的;
(六)应该或能够一次讲清办理登记手续应具备的条件、提交的文件、证件,而没能一次讲清,致使服务对象往返多次、反复修改材料的;
(七)违反劳动纪律和“A、B角”制,造成空岗,致使服务对象找不到接待人员的;
(八)申请人已提交了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不及时予以接收或不按规定时限签署受理、审查意见的;
(九)无正当理由,未按政务公开制度规定的时限颁发营业执照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十)不认真审查申请登记材料,或违反法定程序,错发营业执照的。
二、对违反政务公开的责任人,区别不同情况,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行政处理。责令责任人向当事人赔礼道歉;给予经济赔偿;公开检查或予以通报批评;调离登记窗口。
(二)行政处分。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分别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处分。
(三)经济处罚。对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予以200元至700元罚款。
(四)对故意刁难、徇私舞弊的,从重处罚。
(五)对责任人的追究情况和处理结果,将通过适当形式,反馈投诉人或举报人。
三、投诉、举报程序
企业和群众均有权对登记窗口工作人员违反公开办事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各登记窗口均应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箱;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欢迎社会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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